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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78-3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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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2. 2.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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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20107 增訂)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規則」第九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 名詞
(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規則」第九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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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78-3 條規定:「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7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7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