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8-4 條(排水管理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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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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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水利法第 78-4 條,排水管理辦法的訂定涉及排水集水區域的劃定和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防洪抢险、安全检查、设施范围的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排水管理办法的管理。然而,对于农田、市区和事业排水,则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其法令进行管理。 由于河川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對於排水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針對特定地區和用途的排水管理標準和程序有詳細規定和要求,且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理由書,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於排水管理的法律意見書,這些法律文件都可以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07 增訂)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排水管理辦法法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規則」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之依據,並配合第十條之刪除,明定其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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