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8-4 條(排水管理辦法之訂定)
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但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水利法第 78-4 條,排水管理辦法的訂定涉及排水集水區域的劃定和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防洪抢险、安全检查、设施范围的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排水管理办法的管理。然而,对于农田、市区和事业排水,则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其法令进行管理。 由于河川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對於排水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針對特定地區和用途的排水管理標準和程序有詳細規定和要求,且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理由書,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於排水管理的法律意見書,這些法律文件都可以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