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9 條(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之修改遷移和拆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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