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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79 條(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之修改遷移和拆毀)

  1. 1.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2. 2.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毗連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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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79條是關於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築物的修改、遷移和拆毀的規定。根據法條第一項,如果水道沿岸的種植物或建築物被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核准,要求當事人進行修改、遷移或拆除,但必須酌情補償。水道沿岸指的是未建有堤防的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的土地。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判決書,有一個案例是關於上訴人在土地上私自築魚塭,導致對岸河岸土壤崩落,威脅附近果園的安全。根據水利法第79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有礙水流,需要進行修改、遷移或拆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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