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9 條(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之修改遷移和拆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利法 第7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