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79 條(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之修改遷移和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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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 2.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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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79條是關於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築物的修改、遷移和拆毀的規定。根據法條第一項,如果水道沿岸的種植物或建築物被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核准,要求當事人進行修改、遷移或拆除,但必須酌情補償。水道沿岸指的是未建有堤防的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的土地。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判決書,有一個案例是關於上訴人在土地上私自築魚塭,導致對岸河岸土壤崩落,威脅附近果園的安全。根據水利法第79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有礙水流,需要進行修改、遷移或拆除。
立法沿革 3 版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0630118 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立法理由將「呈經」改為「報經」
(0721213 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明定水道沿岸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緣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0630118 修正)
將「呈經」改為「報經」
(0721213 修正)
增訂第二項明定水道沿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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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