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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79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之修改遷移和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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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2. 2.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毗連之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79條是關於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築物的修改、遷移和拆毀的規定。根據法條第一項,如果水道沿岸的種植物或建築物被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核准,要求當事人進行修改、遷移或拆除,但必須酌情補償。水道沿岸指的是未建有堤防的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的土地。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判決書,有一個案例是關於上訴人在土地上私自築魚塭,導致對岸河岸土壤崩落,威脅附近果園的安全。根據水利法第79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有礙水流,需要進行修改、遷移或拆除。

立法沿革 3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0630118 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立法理由將「呈經」改為「報經」

(0721213 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明定水道沿岸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0630118 修正)

將「呈經」改為「報經」

(0721213 修正)

增訂第二項明定水道沿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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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79 條規定:「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