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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79 條(有礙水流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之修改遷移和拆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2.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毗連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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