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0 條(有防止風浪功效之草木之採伐限制)
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栽種之蘆葦、茭草、楊柳或其他草木,有防止風浪之功效者,無論公有、私有,非在防汎期後,不得任意採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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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80條,該法規限制了在堤址至河岸區域內栽種有防止風浪功效的蘆葦、茭草、楊柳或其他草木的採伐行為,無論是公有或私有土地,在非防汎期後都不得任意進行採伐,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河岸區域內的植被,以防止風浪的侵襲。 舉例來說,假設某地區的河岸上種植了蘆葦植物,這些植物具有防止風浪的功效。根據水利法第80條,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在非防汎期後就不得隨意進行採伐。如果有任何土地所有人想要進行採伐這些植物,都必須先取得相應的核准。 參考資料:水利法全文【最新版本】 (此回答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問題還需要具體的法律專業人士進行評估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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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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