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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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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
  2. 2.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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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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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