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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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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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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
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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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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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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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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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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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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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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