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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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 2.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川斷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申設單位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深度影響予以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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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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