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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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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金。
  2. 2.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止者,得免收前項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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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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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費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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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河川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