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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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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5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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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內公有土地應依法繳交使用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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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證金;保證金於使用費期滿未展限使用時返還,但應先抵繳其欠繳之使用費及其使用行為所致之
損害賠償
金。
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申請施設建造物屬使用期限至使用功能消失為止者,得免收前項保證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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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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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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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汛及搶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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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河川管理使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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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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