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負責維護管理的法條為河川管理辦法第55條。根據這條法條,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應該負責維護和管理其建造物或使用範圍,如果他們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則應當負責賠償。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河川區域內建造了堤壩或其他阻礙水流的設施,導致他人的財產或生命受到損害,根據這條法條,該建造物的所有人就應當負責賠償。 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給出的法條第一項,“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這一條法條提到了對於建造物的維護管理責任,以及對於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賠償責任。這個法條的一個範例可能是一個農民在河川區域內私自築堤,導致洪水泛濫,從而損害了附近居民的房屋和財產。這樣的情況就會觸及到該法條所規定的責任和賠償問題。 另外,根據給出的法條第二項,當使用許可被廢止時,使用人應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法可被處分。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河川區域內的設施違反了相應的法規,導致使用許可被廢止,法院或主管機關就有權要求使用人限期整復,未能在限期內整復的話,就可能受到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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