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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
  2. 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止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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