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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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來水水質濁度、色度、臭度及味最大容許量如下: 一、濁度: (一)水源濁度在五○○濁度單位(NTU) 以下:四個濁度單位(NTU)。 (二)水源濁度超過五○○濁度單位(NTU) 至一五○○濁度單位(NTU):十個濁度單位(NTU)。 (三)水源濁度超過一五○○濁度單位(NTU) :三十個濁度單位(NTU)。 二、色度:十五鉑鈷單位。 三、臭度:初嗅數三。 四、味:無異常。
- 2.前項水質檢驗,應每週取樣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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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