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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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來水水質細菌之檢驗,應自送配水系統上採取代表性水樣,每月最少取樣數按供水人口計算如下: 一、二千五百人以下者,一件。 二、逾二千五百人至一萬人者,五件。 三、逾一萬人至二萬五千人者,十五件。 四、逾二萬五千人至五萬人者,二十件。 五、逾五萬人至十萬人者,三十件。 六、逾十萬人至二十五萬人者,四十五件。 七、逾二十五萬人至五十萬人者,六十五件。 八、逾五十萬人至一百萬人者,八十件。 九、逾一百萬人者,一百件。
- 2.前項檢驗過程中或檢驗後,發現大腸桿菌群或總菌落數,超過最大容許量時,應即在該取樣點連續採取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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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自來水水質標準第7條,根據該條法規規定,供水人口不同的地區應按照不同的樣本數進行水質檢驗,以確保代表性。此外,若檢驗過程中或檢驗後發現大腸桿菌群或總菌落數超過最大容許量,則應立即在該取樣點連續採取水樣。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公司的相關資訊與報告,包括各地區供水人口數量及相應的樣本數,以及水質檢驗結果,可用來具體說明不同人口數量所需的樣本數量,以及檢驗結果超標時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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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