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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水質細菌之檢驗,應自送配水系統上採取代表性水樣,每月最少取樣數按供水人口計算如下: 一、二千五百人以下者,一件。 二、逾二千五百人至一萬人者,五件。 三、逾一萬人至二萬五千人者,十五件。 四、逾二萬五千人至五萬人者,二十件。 五、逾五萬人至十萬人者,三十件。 六、逾十萬人至二十五萬人者,四十五件。 七、逾二十五萬人至五十萬人者,六十五件。 八、逾五十萬人至一百萬人者,八十件。 九、逾一百萬人者,一百件。
  2. 前項檢驗過程中或檢驗後,發現大腸桿菌群或總菌落數,超過最大容許量時,應即在該取樣點連續採取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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