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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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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分洪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2. 2.前項安全評估範圍,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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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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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16 條規定:「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