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17

快速跳轉
  1. 1.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所辦理之評估。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評估。
  2. 2.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為五年,但得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之。
  3. 3.第一項防水、洩水建造物屬抽水站、滯洪池及分洪設施者,其安全評估分類僅限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17 條規定:「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