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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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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 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之評估。 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 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評估。
  2. 2.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於一級水庫為五年,二、三級水庫及蓄水或引水建造物為八年,但得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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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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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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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 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