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22條,此法條要求對蓄水及引水建造物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結論及改善事項、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建造物設施概況、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現場檢查與評估、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安全監測資料分析與主體結構安全評估、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評估、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穩定評估、改善工作內容、潰壩(決)演算及災損評估、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其他重要設施安全評估。此外,報告應按照評估的分級、特性和重點進行編制,并且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也可以單獨成冊提交審核。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可能包括實際的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其中包含了各項安全評估內容的具體分析和編制過程,以及潰壩(決)緊急應變計畫的獨立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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