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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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必須是中華民國境內的公私法人,如果是私法人且尚未依法登記,則可以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這項規定確保申請人具有合法的法人身份,並且提供了名義上的彈性,以便未完成登記的私法人也能先行進行申請。这符合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的管理規則,並且鞏固了公私法人的申請資格。
- 私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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