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其設備之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
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規定如下: 一、應以能達成最佳加藥效果為目標。 二、其設備之操作控制範圍應較實際為大。 三、儀表化及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必須配合。 四、藥品處理設施之儀表控制設備,其必要部分應有充分之耐腐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