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施應依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一、每年實際最高與最低水位,水位及貯水量實際變化情形。 二、水權。 三、水質: (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 (二)湖岸之狀況、風向、風速、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整年之水質變化:在不同水深內微生物之季節性繁殖及分布狀況。
根據「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11條的規定,水庫作為水源的取水設施應進行長期的調查,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一、每年實際最高與最低水位,水位及貯水量實際變化情形。 參考資料:根據水利署公布的水庫水位資料,可以獲得水庫每年的實際最高和最低水位情況,以及水位和貯水量的變化情形。 二、水權。 參考資料:根據相關的水權登記資料,可以獲得水庫水源相關的水權情況,以確保取水設施的合法使用。 三、水質: (一)勘查影響水質之天然與人為因素。 (二)湖岸之狀況、風向、風速、降雨與濁度之關係。 (三)整年之水質變化:在不同水深內微生物之季節性繁殖及分布狀況。 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研究報告、實驗數據或水質監測資料,來了解水質受到的各種影響因素,以及水質在不同水深情況下的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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