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壩(堰)及防潮堰應設必要之排砂門、魚道、流水路、船塢等附屬設備。
根據水利法第 28 條,引水壩(堰)及防潮堰應設必要之排砂門、魚道、流水路、船塢等附屬設備。依法所述,引水壩及防潮堰在設置時,應該設置必要的附屬設備,以確保水利設施的正常運作。例如,在一項水利工程中,如引水壩應該配備排砂門,以阻止淤塞;魚道,以保護水生物的通行;流水路,以保持水流的順暢;船塢,以便船隻的停泊。這些附屬設備的設置是根據水利法第 28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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