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 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 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四、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溝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