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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淨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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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7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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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氧化原水中鐵錳、除去二氧化碳、硫化氫等腐蝕性物質及臭味之生成物質等,應有適當處理設備;處理方式,應依其目的、原水水質、其他擬採用處理方式、抽水情形、空氣需要量、對污染之防範、當地環境等加以研究選定。
前項處理方式,如使用氣曝不經過濾時,氣曝設備應設有覆蓋,按需要裝設抽風設備,並應考慮防止昆蟲及藻類之生長及污染。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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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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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導水及送水設施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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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淨水設施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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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配水設施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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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機電設施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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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儀表控制設施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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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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