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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鐵錳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溶於水中之鐵錳先用氣曝、預氯處理或加藥等方法加以氧化。 二、經氧化之鐵錳,其祛除方法與一般濁度之祛除相同。 三、加藥、膠凝、沉澱、過濾等設備之選用,主要應視水中鐵錳含量之多寡及其型態而定。 四、鐵錳之祛除,必要時應經試驗確定其最有效之方法,作為設計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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