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流量為準。但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時,得斟酌情形推定其安全出水量。
根據法規中的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8 條,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流量為準,來確定河川表流水的安全出水量。如果是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時,則可以斟酌情形推定其安全出水量。 參考資料: 根據水利署的相關文件,對於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的情況,如果缺乏長期流量紀錄,可以根據周遭地區的類似情形和相關水文資料來推定安全出水量。這樣的做法在實際案例中已經有被運用的情況,例如某個地區的小規模自來水設施就是根據周邊類似的水文環境情況來推定安全出水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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