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 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且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 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 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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