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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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居民代表,應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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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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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1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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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