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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治理特別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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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之管理維護,除治理中之工程外,仍應由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但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農田排水設施,由該管農田水利會負責管理維護。 依本條例興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應於中央執行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接管。 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接管建造物後,應逐年編列維護管理預算妥善維護管理。 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依前項編列足額預算者,得由中央執行機關墊付,於次一年度自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扣減歸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0 條,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的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之管理維護,除治理中的工程外,仍應由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但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的農田排水設施,由該管農田水利會負責管理維護。 根據法條規定,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應在中央執行機關指定的期限內完成接管已經興建完成的建造物。接管後,應逐年編列維護管理預算以妥善維護管理。如果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依規定編列足額預算,則可以向中央執行機關申請墊付,並在次一年度自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中扣減歸墊。 參考資料: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0 條,並根據該條例舉例子是在處理中的水患治理工程中,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需要遵守的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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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之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