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所需人力由中央執行機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續約人數比例不受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及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一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6條的法規,根據該條例,中央主管機關在執行該條例時,應成立推動小組,負責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該小組所需人力可由中央執行機關調兼職員額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則由該條例預算所支應。 在使用前述法條第一項所提及的約聘僱人員時,其續約人數比例不受行政院聘僱改進方案及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的百分之五限制。然而,一旦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第一項所提及的約聘僱人員便不得再續約。 這些法規的依據可以從水患治理特別條例中得到,並且根據該條例的相關規定,來解釋其所需人力和經費的調配。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