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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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來水事業應依其組織與事業特性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提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核定,並公開周知,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及遵循。
- 2.前項管理政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 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以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三、以可期待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保護其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設置聯絡窗口,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或提出相關申訴與諮詢。 五、規劃緊急應變程序,以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 六、如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妥善監督受託人。 七、持續維運本計畫之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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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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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