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 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第4條,根據法規規定,再生水應遵行以下事項: 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 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以上規定的依據可參考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以及具體適用的相關案例和裁判書。例如,應遵行事項一的規定,可以參考段落中提到的具體再生水使用注意事項的相關法條,以及對應的使用再生水告示標誌的要求。要完整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參考當時最新的再生水相關法規和相關案例。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