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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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對開發單位申報用水結果認有辦理用水查核必要時,應將查核理由、時間、方式及應備資料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
- 2.前項查核得以書面、會議或現地檢查等方式為之,開發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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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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