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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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開發單位提出之差異分析報告,得考量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水源供應條件、開發行為用水特性、未來發展規劃、用水回收及節水成效等相關因素,調整或核減其用水計畫各年度之計畫用水量,或於用水差異範圍內調整其用水來源。
- 2.前項差異分析報告內容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3.開發單位應依第一項審核結果依限修正用水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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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