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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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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逕流分擔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關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
  2. 2.逕流分擔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通過,並依審議意見修正後,再將審議意見處理情形、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3. 3.前項規定之逕流分擔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參據審議意見修正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公告;未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審議意見修正擬訂後,重新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11 條的相關規定,逕流分擔計畫一般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並需經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可進入後續的審核程序。審議結果通過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如果計畫未通過審議,則需依審議意見修正後重新提送審核。這些程序的執行辦法是為了確保逕流分擔計畫的制定符合相關的法令,並涉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協調合作。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逕流分擔計畫審議辦法》和《水土保持法》,這兩個法令中都有對逕流分擔計畫的制定和審核程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進行逕流分擔計畫的制定和審核時,需要參考相關的法令並嚴格遵守程序,以保證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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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11 條規定:「逕流分擔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關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逕流分擔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