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11 條的相關規定,逕流分擔計畫一般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並需經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可進入後續的審核程序。審議結果通過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如果計畫未通過審議,則需依審議意見修正後重新提送審核。這些程序的執行辦法是為了確保逕流分擔計畫的制定符合相關的法令,並涉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協調合作。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逕流分擔計畫審議辦法》和《水土保持法》,這兩個法令中都有對逕流分擔計畫的制定和審核程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進行逕流分擔計畫的制定和審核時,需要參考相關的法令並嚴格遵守程序,以保證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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