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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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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逕流分擔計畫經公告施行後,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六之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外,並得視實施情形檢討調整。
  2. 2.前項變更如僅涉及逕流分擔措施及工程措施之調整,原逕流分擔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免經審議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公告;原逕流分擔計畫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者,應經地方主管機關之逕流分擔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核定公告。
  3. 3.逕流分擔計畫變更涉及實施範圍或逕流分擔量體之調整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審議、核定公告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12 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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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12 條規定:「逕流分擔計畫經公告施行後,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六之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外,並得視實施情形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