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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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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2. 2.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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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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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0529 增訂)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主管機關得檢討變更之考量因素。   三、第二項規範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及八十三條之四擬訂程序辦理。

(107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主管機關得檢討變更之考量因素。   三、第二項規範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及八十三條之四擬訂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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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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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83-6 條規定:「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8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8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