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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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 2.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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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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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9 增訂)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主管機關得檢討變更之考量因素。 三、第二項規範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及八十三條之四擬訂程序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條文
- 水利法 第 83-2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83-3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83-4 條條文
(107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主管機關得檢討變更之考量因素。 三、第二項規範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及八十三條之四擬訂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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