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8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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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逕流分擔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計畫概況。 三、計畫目標。 四、逕流分擔措施及其執行機關。 五、預估經費及推動期程。 六、其他相關事項。
- 2.前項第四款所稱逕流分擔措施,指為達成逕流分擔計畫目標所需辦理之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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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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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0529 增訂)
逕流分擔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計畫概況。 三、計畫目標。 四、逕流分擔措施及其執行機關。 五、預估經費及推動期程。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逕流分擔措施,指為達成逕流分擔計畫目標所需辦理之治理工程或管制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計畫主要內容。 三、逕流分擔計畫內將載明相關機關事業計畫應分擔之逕流量及分擔措施(例如調整局部地形、指定建築物高程等),並由該事業機關作為逕流分擔措施之執行機關,於目的事業新建或改建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以分擔降雨逕流,提升土地耐淹能力,爰第二項明定逕流分擔措施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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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計畫主要內容。 三、逕流分擔計畫內將載明相關機關事業計畫應分擔之逕流量及分擔措施(例如調整局部地形、指定建築物高程等),並由該事業機關作為逕流分擔措施之執行機關,於目的事業新建或改建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以分擔降雨逕流,提升土地耐淹能力,爰第二項明定逕流分擔措施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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