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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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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2. 2.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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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0529 增訂)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逕流分擔措施主要係透過土地分擔降雨逕流,應優先由公務機關於興辦目的事業(包括目的事業新建或改建)辦理,故於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措施應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等土地辦理,避免將其應負擔降雨逕流先由民眾負擔。   三、第二項明定公有土地皆無法辦理逕流分擔措施而需使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另尋私有土地辦理。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法規
(107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逕流分擔措施主要係透過土地分擔降雨逕流,應優先由公務機關於興辦目的事業(包括目的事業新建或改建)辦理,故於第一項明定逕流分擔措施應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等土地辦理,避免將其應負擔降雨逕流先由民眾負擔。   三、第二項明定公有土地皆無法辦理逕流分擔措施而需使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另尋私有土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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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83-5 條規定:「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8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8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