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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8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時,應依逕流分擔計畫辦理逕流分擔措施,並優先於水道用地、各類排水用地、公有土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為之。
  2. 前項土地皆無法辦理而需用私有土地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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