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及規劃書申請、審查與核定 §6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14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之開工、施工、停工、復工與監督查核 §18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附則 §31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 五 章 附則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 33 條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