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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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土地出售時,應將出售條件依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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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法規的釋義及相關參考資料。因為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第 6 條並不在上述提供的法案範例中,所以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 優先購買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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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