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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x發給月退休金當 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折算薪額最高標準 調整後月退休金=────────────────────────11(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折算最高標準)
  2. 前項月退休金所需經費,在各機構年度用人費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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