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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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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
  2. 2.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或勞動契約終止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各機構現職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4. 4.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5. 5.第三項各款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認定,各機構審認時,比照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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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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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或職業災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