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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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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2.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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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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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