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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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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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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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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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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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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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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遣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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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年資採計及保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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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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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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