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3條,有五項情形可以資遣人員: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該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對於資遣人員的資遣費給與基準,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而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則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發給資遣費。在這裡可以舉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公司因為業務轉型而需要減少人員,依據這條法規可以合理地資遣相應的人員並給予相應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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