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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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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該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2.前項資遣人員,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發給資遣費。但選擇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基準,依前款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3條,有五項情形可以資遣人員: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該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對於資遣人員的資遣費給與基準,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而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則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發給資遣費。在這裡可以舉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公司因為業務轉型而需要減少人員,依據這條法規可以合理地資遣相應的人員並給予相應的資遣費。

  • 資遣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勞基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勞退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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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