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不同工作年資的員工被資遣時,雇主應提前進行預告,如繼續工作三年以上的員工,則必須於三十日前預告。如果雇主未依此規定進行預告,則應給付預告期間的薪資。 舉例來說,在參考資料提供的案例中,就提到了一位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符合退休條件,因此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4條,雇主應依不同工作年資提前進行預告,並給付預告期間的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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