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