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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