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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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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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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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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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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0 條規定:「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