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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事項由董事會決議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三、長、中程計畫及年度計畫之轉。 四、年度營業預決算之審定及核轉。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及核轉。 六、產品銷售呆帳轉銷之核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五年以上長期借款,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國內借款其金額不足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十二、超過董事會所訂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十三、重要章則及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十四、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聘解之核定。 十五、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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