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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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公司應參照國內外同業用人費佔營業收入總額之比率及公司財務狀況在年度預算編製之前,擬定年度用人費總額及薪資標準上限報經濟部核定。 (附註:本條院函核示:「可予同意,惟於核定其薪資標準時,應注意與軍公教及其他事業人員待遇保持適度平衡,並於試辦期滿後納入國營事業正常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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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該條規定了中船公司應參照國內外同業用人費佔營業收入總額之比率及公司財務狀況在年度預算編製之前,擬定年度用人費總額及薪資標準上限報經濟部核定。在法條附註中,經濟部核示:「可予同意,惟於核定其薪資標準時,應注意與軍公教及其他事業人員待遇保持適度平衡,並於試辦期滿後納入國營事業正常薪資範圍。」 根據此法條,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在擬定年度用人費和薪資標準上限時,必須考慮同業用人費比率、財務狀況,並報經濟部核定。此外,經濟部強調了薪資標準應該要與軍公教及其他事業人員待遇保持平衡,並在試辦期滿後納入國營事業正常薪資範圍。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中國造船公司在核定薪資標準時能夠考慮整體產業環境和公司財務狀況,同時也要兼顧到公平待遇和薪資合理性的考量。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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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