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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油站用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作加油站使用之同意認定、加油站籌建之准或經營許可執照經廢止或失效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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