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應憑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前項申請基地,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一年期限內,檢具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申請基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編定者,申請籌建期限為二年。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申請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 申請人喪失原取得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同意認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