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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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