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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6 條

  1. 申請設置經營加油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准: 一、申請書。 二、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經核符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四、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 五、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且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經核准始得供作加油站使用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一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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